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"注销票"管理规定


一、 严禁销售已被注销的彩票,违者扣违约金5000元并没收非法所得,撤销投注站;发生纠纷的由投注站负责赔偿,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。
二、 打印出的完整的电脑彩票不准注销。
三、 特殊情况需注销的彩票每月不得超过5张,被注销的彩票正面必须注明"已注销"字样并贴在"注销票"后面,于一周内将注销的彩票和"注销票"交至长春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。
四、 违反规定发生的"注销票",每注扣违约金100元;不按规定上交"注销票"的扣违约金500元、停机整顿,情节严重的撤销投注站。
五、 被撤销的投注站,自被撤销之日起30天后45天内,持押金收据、协议书、投注机到长春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市场部办理退款手续。逾期将按放弃退款处理,押金不再返还,投注机也不再回收并永久取消销售权。
六、 被扣违约金的投注站,需在一周内到长春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将押金补齐,否则,做停机处理。
七、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
中国福利彩票长春市发行中心
  2004年8月15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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